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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54: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五条 民教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成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负责人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 民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应当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 鼓励民教机构之间走联合办学的路子,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支持民教机构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省教育厅对民教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应当包括:

      (一)招生简章。

      (二)在各类媒体刊登的招生广告。

      (三)向学生下发的《学习通知书》。民教机构不得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应统一下发《学习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符合学校的性质和定位。

      第九条民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及相关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条民教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教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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