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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51: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服务期内的往届毕业生: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50%,专科毕业生按三年计算),超过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毕业生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限为从做出违约处理决定之日算起30天内。

      第八条 对于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事实做出违约处理决定;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三)将违约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将违约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五)将违约情况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免费师范毕业生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的违约金,并全额上缴财政。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核定免费师范生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本科或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上旬将本市所接收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安置情况和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工作变化情况向陕西省教育厅报告。

      对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随时进行处理。

      将《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装入本人档案。

      将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违约处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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