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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1 15:04:2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摘要: 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2月1日联合印发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文件最新要求,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对《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陕教规范〔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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