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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