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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