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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山东省财政厅此次同时印发了《政府采购验收通知单》以及工程、货物、服务三类《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
以下是《办法》全文——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