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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服务的质量和,更是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并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确保“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的实现。
《办法》分六章36条,从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项目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履约验收工作各环节作了细化规定。
《办法》强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办法》强调,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