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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流程
(一)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学生毕业高校。
1.省属院校
(1)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高校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2)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省属院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
(3)资金审批拨付后,各高校负责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2.市属院校
(1)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各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高校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2)各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市属院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