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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试题或测试用书上做标记;
(4)请人代测。
有上述舞弊行为的,测试站将取消其测试资格,已测成绩无效。发现请人或替人代测的现象,由测试站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请人代测者及替人代测者,各测试站必须将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报省测试中心,将其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不得参加测试。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在测试中为应试人提供舞弊方便;
2.测试监管不严,造成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试卷泄密等现象发生的;
3.办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由测试站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其测试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未按本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测试各类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由省测试中心给予责令整改,暂停考点下一年度普通话水平测试资格的处罚。
2.因考点管理混乱、考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省测试中心给予取消考点组考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测试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以及“朗读短文”测试项,由“管理系统”评定。“命题说话”测试项,由省测试中心通过“管理系统”分配两名测试员审听评分。
第二十五条 测试员应严格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项湖南省评分细则(试行)》对测试成绩进行评定,认真负责的完成评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测试各项得分通过“管理系统”合成,合成后的分数为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
在一级乙等以下(含一级乙等)范围内的初始成绩,经省测试中心审核通过后,确认为最终成绩;在一级甲等范围内的初始成绩,须经省测试中心上报,由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复审确定。
第九章 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