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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 确保“专升本”推荐选拔严格坚持择优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办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 15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通过特定的选拔程序, 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升本”实施范围。 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除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得举办“专升本”教育外,我省范围内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均可自愿选择举办“专升本”教育。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的高校按协商自愿的原则,联系接收高校, 开展“专升本”工作。
第四条 “专升本”选拔范围及比例。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 只能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 20%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选拔。若前20%内有学生自动放弃“专升本”选拔资格的不得依次递补。因成绩不合格而降过级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推荐。五年制高职是否纳入“专升本”选拔范围由接收专科学生就读普通本科的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自主确定。 “推荐院校”在计算专科专业推荐比例时按三年制专科和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分别计算。
“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 应控制在各本科接收专业实际参考人数的 50%以内(缺考学生不计入录取基数)。
“接收院校”当年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占用该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专升本”推荐条件。推荐参加“专升本”选拔的专科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