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四、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九)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奖励性补助等方式为辅的支持民办学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公共财政扶持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普惠性教育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设公募性质的民办教育福利基金,主要为民办学校师生提供救助性福利保障。
(十)创新土地供给方式。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原来以划拨方式供地需要变更出让方式的,要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当地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民办学校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五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依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鼓励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各地可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提供贴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以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教育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允许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贷后管理机制,并在代收学费、结算、代发工资等方面与民办学校加强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成立民办学校基金会,通过依法取得的基金投资收益来滚动积累资金。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