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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两办法”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广东民办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党建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就应提交党建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相关材料。要求培训机构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应建必建。培训机构章程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培训机构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活动。
二是坚持公益属性。“一标准、两办法”强调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邪教迷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标准、两办法”还明确规定,鼓励设立面向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困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三是体现“放管服”要求。与实行学历教育的学校相比,对于培训机构重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加其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一标准、两办法”要求各民办培训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把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家长和全社会公开。还规定了培训机构要亮证办学,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消防证要公开,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四是坚持支持和规范并举。我省“一标准、两办法”,不仅在规范上做文章,而且充分体现支持鼓励的精神,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活动。对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还规定了可以享受财政扶持、购买服务、用地优惠、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
五是完善管理要求。“一标准、两办法”对于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集团化办学、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等方面的要求,也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培训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治理、完善招生和收费管理等,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
一是贯彻“一标准、两办法”和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今年4月12日,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当前,全省各地正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我省“一标准、两办法”,要和当前正在推进的民办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