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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设置标准。“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等,解决当前一些培训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缺乏准入门槛和有效监管等问题。《设置标准》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基本要求。如明确培训机构设立应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要求开办资金采取实缴制,并对场所的建筑安全、消防、饮食、卫生、防震安全等做了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应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对开展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是明确审批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先证后照” (先审批、后登记)。“一标准、两办法”规定了民办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无论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是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都必须证照齐全方能开展培训。同时,还明确了培训机构变更、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规范培训行为。“一标准、两办法”从确保正确方向、规范培训内容、完善内部治理、坚持诚实守信、规范收费管理等方面,对培训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为主的培训机构,规定的更加具体、详细,对这类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不得超纲教学,不得拔苗助长。同时,提出实行负面清单模式管理,列出了六类不得具有的行为,如不得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得进入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生源;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期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等等。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审批机关,民政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各地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实行证照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官网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即白名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此外,还规定了推动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