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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一标准、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9-04 14:59: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2016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民办教育改革的新法新政。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省制定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一标准、两办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018 年 3月以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组成专题工作组,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和情况排查,启动了“一标准、两办法”的拟订工作。起草组在广泛征求培训机构、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一标准、两办法”草稿,先后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以及我省培训机构代表的意见,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省政府法制部门、省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核,正式印发。“一标准,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将有助于规范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助于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一标准、两办法”聚焦广东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不适用于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以及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和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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