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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审核。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7)。
4.审核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汇总并存档备查,同时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上报至省助学中心。
第二节 资金划付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省助学中心归集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并编制《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将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2. 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审核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尽快反馈给省助学中心。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3. 省助学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XX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高校资助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审核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尽快反馈给高校资助部门,高校从指定账户将需要还款救助学生的贷款本息转入还款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三、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
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的助学贷款,其还款救助申请办理、资金划付等工作,由相关地市或高校参照上述条款与经办银行协商后按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