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强行推销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二条【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招生收费时,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学费,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发票)。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为学员办理退学、退费等事宜。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收取的学杂费要全部纳入专用账户管理,主要用于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机构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对投入按照规定用途的专款专用,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员工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结余中提取的福利基金,应当主要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开支。
第三十五条【法人财产权】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对自身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不得用教育培训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