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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策〔20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支持和规范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