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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员队伍情况(含学历、专业、是否有相应层次的从业资格证、专兼职等)应向社会公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招生管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及其家长。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强行推销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三条【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学费,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发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为要求退学的学员办理退学、退费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