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举办者应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培训质量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二十八条【培训计划与进度】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活动的,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进度和时间,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周期记录授课时数,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培训难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培训,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
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禁止性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办学方向、培训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三)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四)进入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生源;
(五)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
(六)其他违背教育教学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师资规定】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