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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9 14:55:2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举办者应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培训质量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二十八条【培训计划与进度】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活动的,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进度和时间,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周期记录授课时数,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培训难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培训,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 

    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禁止性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办学方向、培训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三)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四)进入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生源; 

   (五)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 

   (六)其他违背教育教学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师资规定】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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