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一)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对董事和行政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培训机构章程的董事、行政机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会和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监事(会)依法按章履行职权。
第二十三条【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法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其他组织】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建立工会。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总要求】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违背公序良俗。职业培训机构还应加强对学员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