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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章程制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内部治理。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明确各主体在培训机构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员构成和产生办法、责权利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党组织建设】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行使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权,保证政治方向。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培训机构重大决策,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培训工作全过程,支持董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依法按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章程规定产生。其中,第一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荐产生。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每一届董事会的董事长、董事名单应在产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章程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要负责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为党建工作提供条件,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进入监事会。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