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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区域内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宗旨方针】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培优补差,发展素质教育,保证培训质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和分派。县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党的组织】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设置规划】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下称《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各项要求。
鼓励支持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活动。
第七条 【审批职责分工】设立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