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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原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内容参照《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执行。
公开渠道包括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资料索取点等,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培训机构安全稳定。
第四十三条【亮证办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验收许可证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
第四十四条【年报公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变更程序】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正常培训秩序和员工、学员权益不受影响。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举办者提出;
(二)财务清算;
(三)董事会同意;
(四)报审批机关核准;
(五)向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终止情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的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开展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