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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策〔20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支持和规范我省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