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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障教职工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十七)保障举办者权益。保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依照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保障举办者依法按章选择登记类型、日常运营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获取劳动报酬、获得补偿或奖励等权利。
(十八)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落实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备制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费、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每个会计年度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
(十九)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及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重点防范和化解因经营管理不善、重大变更及终止办学引发的风险。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联合保险制度。各地和各民办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校方责任、校车承运人责任等保险。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七、提高教育质量
(二十)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要重视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二十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明确发展定位,创新办学模式,分类分层发展。支持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培育学校特色,提高办学质量。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和学分。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参加专业认证和国际认证。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有机结合,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