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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六、健全管理制度
(十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完善民办学校章程管理,切实发挥章程在办学治校中的作用。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职权,保障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法按章参与办学和管理。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的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并兼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并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沟通协商、与行政领导班子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教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规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十五)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