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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各地可探索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在不改变所有制并明确各方责权利前提下,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拓宽办学筹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
五、加大政策支持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健全政府扶持奖励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创新财政补贴方式,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申请人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学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