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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分类管理
(三)落实分类管理政策。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抓紧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细化登记事项及流程,明确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和工作规程。
(四)建立平稳过渡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指导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平稳有序推进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完成财务清查或清算及修改学校章程后,按照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以及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其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
(五)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另行制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创新办学体制
(六)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一律不得进行限制。各地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加学位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