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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办理程序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和总会等聘请专家的专家证或委托上述单位的外事部门办理其直属单位所聘请专家的专家证,省级外国专家局和经授权的地市级外国专家局办理所属地区单位聘请专家的专家证。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外国专家应符合下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工作,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曾办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代办人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填写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二)未办过许可证的,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