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6-19 16:24: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浏览次数:


(二)系统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业务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和教科文卫专家司。

(三)发证机关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委托的市级外国专家局等发证部门,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设在有关国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等。

1、发证机关用户应指定其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权限内的使用和管理。系统管理员应为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人员。

2、发证机关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系统管理员的联系信息,保证联系信息的有效性。

3、发证机关用户应及时办理聘请单位提交的依据有关规定默认应予办理的时限,逾期将自动通报。

4、发证机关用户应按权限在系统内发布和更新有关信息公告等。

5、发证机关用户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聘请单位用户为需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件、符合关资格认可或登记注册条件的中国企、事业单位。

1、聘请单位用户应指定专人(联系人)负责系统的有使用和管理。

2、聘请单位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联系人的信息。

3、聘请单位用户使用本系统办理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的条款。


五、用户注册

(一)省级和国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发证机用户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后开设。市级等发证机关用户由其所属的省级发证机关认定后予以开设。

(二)聘请单位登记注册程序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