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知识产权认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