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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申请新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不乜梢宰鞫啻瓮登┳ⅰ?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 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第二十四条 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第二十五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件应予以吊销。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予以收缴。
第六章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