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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 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 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四章 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