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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 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