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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 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 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