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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6-15 15:21:2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I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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