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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7 14:52: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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