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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7 14:52: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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