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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6 15:18:5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2.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0万),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不高于总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赴港澳出访项目的创作费用、策展费用、制作费用和推介费用等。


2.人员往返港澳旅费、展品、道具等的运输费用。


3.港澳来访项目的内地接待费用等。


4.展品、道具等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在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对扶持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文化部财务司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促进各地方开展对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拨付的扶持经费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60%。同时,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为项目争取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低于


我部扶持经费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自筹经费由各申报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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