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2.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0万),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不高于总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赴港澳出访项目的创作费用、策展费用、制作费用和推介费用等。
2.人员往返港澳旅费、展品、道具等的运输费用。
3.港澳来访项目的内地接待费用等。
4.展品、道具等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在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对扶持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文化部财务司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促进各地方开展对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拨付的扶持经费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60%。同时,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为项目争取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低于
我部扶持经费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自筹经费由各申报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