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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3.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
4.项目预算表。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统筹研究,于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活动内容不得违背该协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经费实行“专项核定、分期支付、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在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的同时,提出对各申报项目的扶持金额;文化部财务司将对项目扶持金额、预算开支范围、有关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重点项目扶持金额一次核定,视额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1.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万),于正式立项后60天内,一次性拨付予各地方文化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