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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创新文化资产管理方式。推进符合条件的文化信贷项目资产证券化,释放信贷资源,缓解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压力,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文化财富管理。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市场化处置改制文化企业资产。提高文化类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四、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十三)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部际会商机制,共同推动文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文化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文化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面向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和组织协调,密切政银合作,加强银企对接,抓好贯彻实施。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融智优势,在合作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文化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建立和完善文化金融工作的工作机制,不断开拓创新。文化企业要提高自身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水平,积极与金融机构搞好对接,提升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
(十四)加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研究开展文化产业融资规模统计,探索制定文化金融服务标准。发挥“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和作用。编制文化产业重点融资项目目录,完善融资项目的推荐机制,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领域负面清单,支持各地建立文化企业融资项目库,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等,推动部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互联互通,弥补市场缺失,促进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通。进一步完善文化部与金融机构的部行合作机制,同时推进与保险、债券、证券、投资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宣传和推广文化金融合作的政策、经验和成效,普及文化金融知识,加大文化金融人才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系统、文化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能力,营造文化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探索建设文化金融社会化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十五)加强财政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中央财政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不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扶持力度。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文化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文化企业需求有机衔接。建立财政贴息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信贷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完善和落实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本投向文化产业,逐步建立文化产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风险屏障。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