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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5 15:02: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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