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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5 15:02: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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