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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