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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6-05 09:51: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 :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制定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予以资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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