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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国家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五)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审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管理中心主任、相关理事、专家等人员参加。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重要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