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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16: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3)联合国秘书长应当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局局长:


   (a)本公约的签署;


   (b)批准、接受或加入书的交存;


   (c)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d)任何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通知的声明;


   (e)收到的退出公约通知书。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当将根据上款规定收到的通知书以及根据第七条第(4)款作出的声明通知第九条第(1)款提到的国家。他还应当将此种声明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局局长。


   (5)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本公约的两份经核证无误的副本送往第九条第(1)款提到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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