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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根据第十五条递交给他的请求书,以及从缔约国收到的关于修改本公约的任何函电。
4.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两份经核证的本公约副本送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所有国家。
第十七条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事项发生争议,而通过谈判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国际法庭裁决,除非有关国家商定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2.任何国家在签署本公约或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可宣布它不受上款规定的约束。如该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发生争议时,第一款的规定将不适用。
3.根据第二款发表过声明的任何国家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收回该项声明。为此,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译者注:
本公约尚未生效。到1982年1月1日为止,仅有喀麦隆、捷克斯洛伐克、梵蒂 冈、伊拉克、以色列五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