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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约生效五年之后,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召开会议修订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在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他同意此种要求,但以发出此种通知的国家不少于五个为条件,则秘书长应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他们应召集审查条约的会议,以便将旨在改进防止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行动的修正案加进本公约。
2.本公约的任何修订需经参加审查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国家投赞成票,而此一多数应包括在召开审查会议时本公约成员国的三分之二。
3.在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生效以后参加公约的国家,如果没有表示不同意向,则应当认为该国:
(a)是修订后的公约的成员国;
(b)在同任何不受修订后的公约约束的本公约成员国的关系方面,是本公约的成员国。
4.对于尚未成为修订后公约的缔约各国之间的关系或涉及本公约与它们之间的关系,本公约应当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公约的语文和通知
1.本公约应在一份具有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五种文字的统一文本上签署,五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确定。
3.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国家,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
(a)本公约的签署情况,连同所附文件全文;
(b)批准书、接受书和加(c)依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d)收到的退出公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