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08: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5.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其资本全部或部分为另一缔约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居民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则该企业在前一缔约国不应受到另外一种、或比该国其他同类企业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依版权使用费金额估算的任何负担更重的征税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要求。

  6.虽有第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一切种类的课税。


  第九条 互相协商的程序

  1.如果某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他的行动导致或将要导致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不论这些国家国内法规定的补救办法如何,他可以向他身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提起申诉;如果他的案件属于第八条(1)的范围,则向他身为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提起申诉,此种申诉必须在导致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的第一次通知行动三年之内提出。

  2.如果该主管当局认为申诉有正当理由,而它本身又无法在另一个国家的主管当局可能提出的……期限内或此期限的展期期限内提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它应尽力与另一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互相协商解决该案件,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应实施,而不受缔约双方国内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间限制。

  3.对于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困难与疑问,缔约国双方的主管当局应当尽力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就如何避免本协定未加规定的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磋商。

  4.为了就第一、二、三款所指取得一致意见之目的,缔约国双方的主管当局可以互相直接联系。如果认为通过口头交换意见对达成协议是可取的,则可以通过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来交换意见。


  第十条 情报交换

  1.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当交换必要的情报,以便履行本协定或缔约国双方有关本协定税务涉及的国内法律的规定,只要此种征税不违反本协定。情报交换不受本协定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情报,应当按该缔约国依国内法律获得情报同样的方式予以保密,而且只能透露给从事估算或征收、实施或执行本协定涉及的版权使用费的人员和机关,或从事对此种征税的诉讼作出裁决的人员和机关,包括法院和管理机关。此类人员或机关只能为此种目的使用该情报。他们在公开的法庭审理或司法裁决中可以透露这种情报。

  2.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第一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对缔约国强加以下义务:

  (a)实行与该国或另一缔约国的法律和行政惯例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b)提供依该国或另一缔约国的法律或正常的行政途径得不到的情报;

  (c)提供可能泄露任何贸易、企业、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方法的情报;或一旦泄露 则可能违反社会准则(公共秩序)的情报。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